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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明旭为与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50-3号本院对原告吕明旭为与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18行“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由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85元,由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