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明旭为与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外初字第150-3号本院对原告吕明旭为与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18行“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由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85元,由被告张飞舟、浙江怡德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