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毛永珍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毛永珍,女,汉族,1945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琼燕,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思明,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琼燕,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候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琼燕,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贾素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林和,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乐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永珍、胡思明、吴候军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荧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