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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六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尹某,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325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20岁。201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36岁。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20岁。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男,20岁。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尹某,男,21岁。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路某,男,20岁。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程某某、尹某、路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尹某、路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7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萍代理审判员  骆成兴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