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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涂果倩,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李桂英,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涂果倩,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285号。法定代表人:涂果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诉被告涂果倩、被告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涂果倩、被告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涂果倩、被告湖北众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二、查封原告李桂英提供的担保人邵利宝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马蹄营28-35号1单元7层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