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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凌海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凌海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新伟、佟福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饮酒后持A2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天虹牌两轮摩托车,沿凌海市石山镇良屯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某家前,将在路边行走的刘某甲撞伤,经抢救无效刘某甲死亡。肇事后,顾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11月28日向凌海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顾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无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驾驶证)并在饮酒后驾驶已注销的辽G050**号天虹牌两轮摩托车,沿凌海市石山镇良屯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某家前,将在路边行走的刘某甲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外力作用在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肇事后,顾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11月28日向凌海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因刘某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由王某某报案,及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的事实。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岳母刘某甲于2014年11月27日16时40分至17时许,在凌海市石山镇良屯村刘某甲由家到冉某家超市购物由西向东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甲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逃逸的事实。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顾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16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凌海市石山镇良屯村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7日下午,石材厂干完活,其在厂子吃饭并饮酒后骑二轮摩托车沿良屯至新甸子之间的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冉某家超市西侧时和一个红色的东西相撞,其摔倒后扶起摩托车骑回家,并于2014年11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5、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刘某甲符合外力作用在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7、死亡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解协议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相关情况。8、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76年12月27日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具有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的情节,可酌定增加其刑罚量。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禹代理审判员  佟思儒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