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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2679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15日,苗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华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尹华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红萍、马小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因原告马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华正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