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唐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安某某,女,194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唐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愿以存款4.5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赵某某、唐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尔东代理审判员 部纪伟代理审判员 孙大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