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鸿杰申请执行凡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鸿杰,凡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790-2号申请执行人蒲鸿杰,男。被执行人凡国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凡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凡国伟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凡国伟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川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