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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邵小林与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林,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邵小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邵小林申请执行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54521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59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