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吴国颂、何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吴国颂,何少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北路与宝平公路交口、高家庄镇核桃园村。负责人孙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连刚,该行职工。被告吴国颂。被告何少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诉吴国颂、何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