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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利与被执行人王保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利,王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利,女,汉族,现年16岁,住社旗县桥头镇吴氏营村*组。被执行人王保林,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生,住社旗县桥头镇吴氏营村马庄。申请执行人王文利与被执行人王保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社郊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