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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柴新亮、朱海兵与朱海兵、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新亮,朱海兵,朱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柴新亮(曾用名柴绪勇)。被告朱海兵。被告朱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新亮与被告朱海兵、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新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新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新亮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