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柴新亮、朱海兵与朱海兵、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新亮,朱海兵,朱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柴新亮(曾用名柴绪勇)。被告朱海兵。被告朱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新亮与被告朱海兵、朱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新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新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新亮负担。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