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马安新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新,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87号原告:马安新,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林,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新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马安新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