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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马安新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安新,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87号原告:马安新,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林,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新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马安新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