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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青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彬与蒋欧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彬,蒋欧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青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梁彬,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燕军(受梁彬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欧文,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彬诉被告蒋欧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彬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梁彬已预交),由梁彬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