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青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梁彬与蒋欧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彬,蒋欧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青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梁彬,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燕军(受梁彬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欧文,女,1973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彬诉被告蒋欧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彬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彬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梁彬已预交),由梁彬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