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伟与王贵兵、黄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伟,王贵兵,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伟,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元,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贵兵,男,汉族,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平,女,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再审申请人陈伟因与被申请人王贵兵、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陈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宏审 判 员 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远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