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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四川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四川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刘建华,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稳。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四川建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华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