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远安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在林与陈继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林,陈继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远安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高在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继朗,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作出的(2013)鄂远安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继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继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