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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白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文章与吉林敖东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通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章,吉林敖东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白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杨文章,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白山社区十组。被告:吉林敖东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章诉被告吉林敖东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通风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文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帆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