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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10-26

案件名称

杨全贵与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全贵;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杨全贵,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196839-6。法定代表人:伍志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微,该公司综合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贵诉被告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全贵承担。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