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豫群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郑州豫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岳永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豫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邢海群,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豫群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48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公司实际营业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州市二七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但未提交证据,其向本院提交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地址和注册登记地址一致,即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7号楼5层。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