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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安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董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欲同被告李某私下和解,故原告董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判员  柴清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月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