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原告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家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金A某,2009年8月31日生)。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其已有三个子女,被告于2012年7月6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于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故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离婚;2、婚生子金A某(2009年8月31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3、被告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6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同意原告抚养,因被告现服刑,无法承担抚养费;关于26万元债务,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金A某,2009年8月31日生)。双方自认共同外债26万元;无其他财产可供分割。2014年,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告当庭自愿放弃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表示抚养婚生子,并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共同外债2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同意。该外债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自愿承担外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2、婚生子金A某(2009年8月31日生)由原告华某某抚养;3、共同外债26万元,由被告金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