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建军与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军,朱先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冯建军。委托代理人张铁良,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立新,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先红。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军与被告朱先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先红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先红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