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潭执行字第8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秋红与被执行人柳建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红,柳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行字第845-2号申请执行人黄秋红,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柳建斌,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黄秋红与被执行人柳建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建斌偿还补助50000元及抚养费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柳建斌有货车一辆并予以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工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补助50000元及抚养费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潭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