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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阳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宏遐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徐海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问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