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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委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天新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志辉、周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天新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志辉,周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委保字第1号申请人松原市天新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志辉。被申请人周立影。申请人松原市天新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志辉、周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在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金龙牌客车二辆及车辆营运手续予以查封。经松原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扶余县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申请人周志辉、周立影的金龙牌客车二辆及营运线路经营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刘刚、吴辉共有,建筑面积162.86平方米商业房,予以查封。对上述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暂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