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岔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福林、黄美兰等与董凤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林,黄美兰,李杨,董凤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如东县交通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岔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杨福林。原告黄美兰。原告李杨。法定代理人李玉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建,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松明,如东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凤才。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室。法定代表人谢武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伦,该公司职员。被告如东县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江新泉,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新林,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林、黄美兰、李杨诉被告董凤才、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如东县交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德钧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