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行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程文秀与李桂通、蔡宏爱债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秀,蔡宏爱,李桂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行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程文秀,女,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蔡宏爱,女,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李桂通,男,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程文秀与被执行人李桂通、蔡宏爱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流动性财产,且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溪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艾世彪代理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