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王善信、毕翠兰、张永聚、张先峰、崔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王善信,毕翠兰,张永聚,张先峰,崔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善信,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毕翠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永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先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崔云朋,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68489.15元,案件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荣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