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鲁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娜仁乎与白音查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仁乎,白音查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娜仁乎,女,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白音查干,男,蒙古族,个体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娜仁乎与被执行人白音查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阿鲁民初字第40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白音查干于本调解在2013年11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47273.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俊伟审判员 : 勾 民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