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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关于江雁宏申请执行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江雁宏,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步行街光在住宿楼*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5326271972********。被执行人潘东,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住文山市秀峰苑*幢*座,身份证号码:5326231977********。关于江雁宏申请执行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东现拘押于文山市看守所,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执字第5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阮 明审判员  普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那洪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