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469号。法定代表人陈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秀清,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东,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9100004131098080;票面金额人民币180000元整;出票人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连城县姑田镇财政所。出票日期2014年9月10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出票人账号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宏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义务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新福审 判 员 阮志娟人民陪审员 陈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妹琼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