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刘某,女,生于1989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