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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顾宏伟、周锡林与周锡林、周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宏伟;周锡林;周红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25号原告顾宏伟。被告周锡林。被告周红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宏伟与被告周锡林、周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宏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宏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宏伟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正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