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1967年2月1日,汉族,无业。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蕾、被告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6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范虹超。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是婚后不久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之后对家庭没有任何责任心,经常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无果,被告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赌博,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变卖家产偿还赌债,现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婚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辩称,对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无异议,原告诉称的赌博事实我认可,但是我已经痛改前非,最近两年我都没有赌博,为了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范虹超。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和子女情况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多沟通,及时化解矛盾。被告虽认可赌博的事实,但被告称已经改过自新,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已经达成屡教不改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与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