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兴有、曹带英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兴有,曹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地浦城县水南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8822-9。法定代表人毛学利,局长。被执行人江兴有,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曹带英,女,1982年5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兴有、曹带英行政非诉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406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