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沈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回对夏某的起诉。诉讼费120元由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