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符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号原告符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