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南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