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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南某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