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涛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涛,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排湖风景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贺忠泽、徐莉,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涛及其辩护人贺忠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涛于2014年8月13日21时30分许,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一路华丽鞋厂门前向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均另案处理)贩卖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易后,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一路华丽鞋厂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吸毒人员朱某宁身上缴获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9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的供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办案人员于2014年8月14日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幸福二路五巷3号富林电梯公寓一楼将被告人张某涛抓获。在被告人张某涛的带领下,在其女友租住的富林公寓301房内缴获被告人张某涛所有的、用于贩卖的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1.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某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涛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涛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涛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转卖给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同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涛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一路华丽鞋厂门前贩卖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均另案处理),当朱某宁、朱某浩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朱某宁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95克,公安人员根据朱某宁、朱某浩的供述,于次日抓获被告人张某涛,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3克。上述犯罪事实,有吸毒人员朱某宁、朱某浩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被告人张某涛的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涛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涛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余学全审 判 员 李晓理人民陪审员 叶秋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