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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倩,张选平等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张选平,张仕潜,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094号原告刘倩,女,汉族,1962年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张选平,男,汉族,1958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张仕潜,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张选平、张仕潜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原告刘倩、张选平、张仕潜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1月13日到本院二十一法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刘倩、张选平、张仕潜未按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告刘倩、张选平、张仕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倩、张选平、张仕潜负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