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国仁与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张宗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仁,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张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黄国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章忠元,新疆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宗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仁与被告新疆天成达建材有限公司、张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邮寄送达费210元,合计24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