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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宋刚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45号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刚,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中共利辛县程家集镇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利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十七万八千元,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宋刚不服,以原判未认定其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楠、葛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刚及其辩护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谢 超审判员  王 平书记员  焦素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