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记明,罗丹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3号原告孙记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丹丹(又名吕天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记明诉被告罗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孙记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