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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阿达力别克?霍什泰与叶嗣彬、刘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达力别克·霍什泰,叶嗣彬,刘代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681号原告阿达力别克·霍什泰,男,哈萨克族,1980年1月出生。被告叶嗣彬,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被告刘代发,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达力别克·霍什泰诉被告叶嗣彬、刘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达力别克·霍什泰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