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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林辉与林艳艳殷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林艳艳,殷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林辉。委托代理人鲍鲜,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艳艳。被告殷振东。本院在受理原告林辉诉被告林艳艳、被告殷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林艳艳、被告殷振东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王春亮所有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艳艳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被告殷振东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三、查封担保人王春亮所有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晓辉代理审判员  魏继禄人民陪审员  姜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