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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52号原告:胡某某,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乌兰河硕乡。委托代理人:胡某甲(原告父亲),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某某,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孔庆利,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