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秉兴与被告郝过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秉兴,郝过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郭秉兴,男。被告郝过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秉兴与被告郝过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秉兴于2015年1月1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秉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全额退还原告郭秉兴。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