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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詹家俊与被告董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家俊,童发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2号原告詹家俊,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春燕,女,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被告童发志,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家俊与被告童发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家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家俊负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