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巩淑芝与张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淑芝,张英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17号原告巩淑芝,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英喜,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淑芝与被告张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淑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淑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