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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巩淑芝与张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淑芝,张英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北民初字第17号原告巩淑芝,女,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英喜,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淑芝与被告张英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淑芝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淑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晶 来自